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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“指纹膜”代打卡害人害己

时间:2020-09-03 08:36:21 作者:柯绿科技

利用“指纹膜”代打卡害人害己

很多单位现在都装配了指纹打卡机来对员工进行考勤。由于这种仪器很难作假,被很多不想早起的白领视为“最痛恨的发明”。然而“道高一尺、魔高一丈”,如今一种声称能应付打卡机的“指纹膜”开始在购物网站风靡。不论购销如何两旺,不可否认的是,“指纹膜”的买卖与使用将会对社会伦理、个人利益、法律实施产生冲击与挑战。

“指纹膜”的使用无异于自曝隐私指纹极具个性化特征,是身份判断的核心依据,影响着人们的民事交往与司法机关的案件侦破。指纹信息,作为私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,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。

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,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,不被他人非法侵扰、知悉、搜集、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。在人们注重隐私保护的今天,为了晚点上班,就让他人使用“指纹膜”代为打卡,无异于主动向他人透露隐私。

更严重的是,如果指纹信息被别有用心或是有犯罪意图的人所利用,后果不堪设想。比如,有人用“克隆指纹”与人签订合同,甚至从事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,指纹的“原版所有人”无论多么无辜,也难免被牵涉和调查。
利用“指纹膜”代打卡将害人害己“考勤”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,在经过职工大会或集体讨论等合法方式制定、通过后,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必须遵守。

利用“指纹膜”代打卡的行为,从道德层面讲,违背了做人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为准则;从纪律层面讲,“指纹膜”购买人与代为打卡人均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。用人单位既可以依据相关制度处罚“指纹膜”购买人,也可以处罚代为打卡人,处罚的方式根据单位制度规定既可以是精神方面的,也可以是物质方面的。

一般来讲,用人单位或者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,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每年或每月旷工多少天、迟到早退多少次,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不论是哪种形式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只要劳动者长期利用“指纹膜”由他人代打卡的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,用人单位都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至于是否可以与代为打卡人解除劳动合同,也应以其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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